我为什么反对常德警方对通过VPN翻…
瑟瑟发抖
前几天有条翻墙看色情网站被处罚的案子引发了大家的关注。情况是这样的,湖南津市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个叫陈某的人通过购买翻墙软件长期建立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通俗来首也就是翻墙以用于浏览色情网站。在查明有关事实后,警方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人陈某警告处罚。
在案子出来以后,很多同行对警方的行为表示认可,但说实话,我个人对此并不认同。
首先需要跟大家明确的是,这次执法行为从法律规定来看,警方看着确实是有法可依。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这句话翻译一下就是,不能私自翻墙上网,否则违法。
同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也规定,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色情信息。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这种翻墙看黄片的行为似乎确实构成违法,警方有权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且据警方通报,他们也只是对陈某提出了警告,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拘留乃至于罚款。从表面来看,这次处罚似乎是合法且适当的。
但我为什么依旧认为警方的这次行为有待商榷呢?
我想先给大家分享一个18年前在全国引发极大关注的夫妻家中看黄片案。
在2002年8月18号,延安宝塔区的一对张氏夫妻因为看黄片被警察从家里带到了派出所。为什么呢,原来是可能这对张某夫妇在看黄片的时候声音太大,被邻居举报,于是4名干警便前往张某家中进行调查,双方发生纠纷。而在事后民警以妨碍警方执行公务为由,将现场收缴的3张淫秽光碟以及电视机、影碟播放机一起带回派出所并留置,张某也在次日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被放回。可到了10月份,张某就以妨碍公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了,且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他被确诊为急性应激精神障碍。而案件在经媒体报道后,最终结果是由宝塔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29137元;同时,对办理本案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而这件事情除了媒体曝光外,当时也在法学界引发了极大争议,其中争议最大的一点即是:政府是否有权干预诸如夫妻在自家中看‘黄碟’这种不损害他人的事?
当时法学界的结论是非常一致、甚至可以说一边倒,那就是公权力对此完全无权干预。比如北大前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一书中就明确指出:“哪怕看黄碟确实品位不高,甚至道德低下,但只要无伤他人,那就不是国家或社会该管的事;否则,个人自由必定受损。”
在了解了这个18年前的公案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今天这起案件。
其实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两个方面:第一,是私自翻墙是否违法;第二,是看黄片是否违法。对于这两个问题,警方的态度和观点已经非常明确了,违法,并也有法律依据。但是,我想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警方处罚陈某的行为这一本身,是否也涉嫌违法呢?警方是否也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才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由此可以得知,只有在涉嫌犯罪的情况下,网警经过非常严格的批准手续后才可以对公民采取技术侦查。而在本案中,翻墙上网乃至于看黄片,都只涉嫌违法,并没有严重到犯罪的程度,警方因此贸然对陈某采取网监措施,行为本身到底有没有获得授权?如果没有授权,是否就已经涉嫌违法了?
同时,有一个数据我也希望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推特公布数据显示,仅在2016年中国境内推特活跃用户就已经超过1000万人。推特是需要翻墙才能上的,且翻墙上网的人里没注册推特的朋友也很多,这就意味着全国翻墙的人可能已经远远不止1000万。如果这名翻墙的陈某该被处以行政警告的处罚,那是不是意味着全国这至少1000万的vpn使用者都应该受到行政处罚?远了咱们且先不说,那些在ins有个人账户的明星们,tfboys、李现、魏大勋、井柏然,咱是不是都得一个个叫到派出所询问一下,然后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进行处罚?
如果一条法律会造成让成百万上千万的人违法的结果,当我们不执行它的时候,会让它失去法律的权威,而当我们去执行它的时候,又会消耗过多的、不必要的司法资源且使无数人都陷入惶惶不安。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我们一定要反思,到底是立法出了问题,还是执法出了问题,还是我们公民自己出了问题。
在18年前的中国,大家就已经意识到了公民隐私的重要及公权力的尺度,而在18年后的现在,在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每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当下,我们是不是也应对警方的网络侦查权进行必要的明确和限制?法律的存在不是令人不安的,身怀利器,杀心自起,当手握公权力这把利剑时,我建议有关人员在执法时更应时时自省和警惕。
来自阑夕的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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